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2 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5 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做护坡;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5.2.7 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0.0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0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005。
5.2.8 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厚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5.2.10 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1 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2 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 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条文说明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近年来城乡建设发展较快,设计机构不断增加,设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很不一致,场址选择一旦失误,后果将难以设想,不是给工程建设造成浪费,就是不安全,为此本条将场址选择由宜符合改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此外,地基湿陷等级高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地基处理的难度大,工程造价高,所以应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上述地段。这一规定很有必要,值得场址选择和总平面设计引起重视。
5.2.2 山前斜坡地带,下伏基岩起伏变化大,土层厚薄不一,新近堆积黄土往往分布在这些地段,地基湿陷等级较复杂,填方厚度过大,下部土层的压力明显增大,土的湿陷类型就会发生变化,即由“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变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挖方,下部土层一般处于卸荷状态,但挖方容易破坏或改变原有的地形、地貌和排水线路,有的引起边坡失稳,甚至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故对挖方也应慎重对待,不可到处任意开挖。
考虑到水池类建筑物和有湿润生产过程的厂房,其地基容易受水浸湿,并容易影响邻近建筑物。因此,宜将上述建筑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 将原规范中的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阶改为台地。近些年来,随着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尽量少占耕地的原则,山前斜坡地带的利用比较突出,尤其在  ~  区,自重湿陷性黄土分布较广泛,山前坡地,地质情况复杂,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使用。设计应根据山前斜坡地带的黄土特性和地层构造、地形、地貌、地下水位等情况,因地制宜地将斜坡地带划分成单独的台地,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
边坡容易受地表水流的冲刷,在整平单独台地时,必须有组织地引导雨水排泄,此外,对边坡宜做护坡或在坡面种植草皮,防止坡面直接受雨水冲刷,导致边坡失稳或产生滑移。
5.2.4 本条表5.2.4规定的防护距离的数值,主要是针对消除部分湿陷量的乙、丙类建筑和不处理地基的丁类建筑所作的规定。
规范中有关防护距离,系根据编制BJG 20—60规范时,在西安、兰州等地区模拟的自渗管道试验结果,并结合建筑物调查资料而制定的。几十年的工程实践表明,原有表中规定的这些数值,基本上符合实际情况。通过在兰州、太原、西安等地区的进一步调查,并结合新的湿陷等级和建筑类别,本规范将防护距离的数值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乙类建筑包括24~60m的高层建筑,在Ⅲ~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防护距离的数值比原规定增大1~2m,丙类建筑一般为多层办公楼和多层住宅楼等,相当于原规范中的乙类和丙类建筑,由于Ⅰ~Ⅱ级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起始压力值较大,湿陷事故较少,为此,将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防护距离比原规范规定减少约1m。
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将宜自…算起,改为应自…算起。
5.2.6 据调查,当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大时,新建水渠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仅用25m控制不够安全。
例如:1 青海有一新建工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约17m,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浸水坑边缘距既有建筑物37m,浸水过程中水渗透至既有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导致墙体开裂。
2 兰州东岗有一水渠远离既有建筑物30m,由于水渠漏水,该建筑物发生裂缝。
上述实例说明,新建水渠距既有建筑物的距离30m偏小,本条规定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新建水渠距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用“双指标”控制更为安全。
5.2.14 新型优质的防水材料日益增多,本条未做具体规定,设计时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或使用功能等特点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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